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三 二维码
7 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等(包括免刨、免漆类)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7.1.2 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3 用于固定和加固用的金属零部件应采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处理的金属件。 7.1.4 与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木、竹面层的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 7.1.5 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不起砂,表面含水率不应大于8%。 7.1.6 建筑地面工程的木、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应现行标准的规定。 7.1.7 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孔、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1.8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表7.1.8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7.2.1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或拼花,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2.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可采用双层面层和单层面层铺设,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选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铺设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柱、墙之间留出 20mm的缝隙,表面应平直,其间距不宜大于300mm 。 7.2.4 当面层下铺设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髓心应向上,板间缝隙不应大于3mm,与柱、墙之间应留8mm~12mm 的空隙,表面应刨平。 7.2.5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与柱、墙之间应留8mm~12mm的空隙。 7.2.6 采用实木制作的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7.2.7 席纹实木地板面层、拼花实木地板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本节的有关要求。 I 主控项目 7.2.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铺设时的木(竹)材含水率、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9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10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1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2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2.13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面层应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 和毛刺等现象;图案应清晰、颜色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4 竹地板面层的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5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6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应对齐,粘、钉应严密;缝隙 宽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应洁净,无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7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3.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铺设方式、铺设方法、厚度以及垫层地板铺设等,均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7.2.4条 的规定。 7.3.2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空铺法或粘贴法(满粘或点粘)铺设。采用粘贴法铺设时,粘贴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具有 耐老化、防水、防菌、无毒等性能。 7.3.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下衬垫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4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当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 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7.3.5 大面积铺设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时,应分段铺设,分段缝的 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I 主控项目 7.3.6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3.7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3.8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9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0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3.1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应清晰,颜色应一致,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2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3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应对齐,粘、钉应严密;缝隙宽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应沽净,无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4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5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7.4.1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以空铺或粘贴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4.2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可采用有垫层地板和无垫层地板的方式铺设。有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4.3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衬垫层、垫层地板及面层与柱、墙之间均应留出不小于10mm的空隙。 7.4.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宜在面层与基层之间设置衬垫层,衬垫层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 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I 主控项目 7.4.5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4.6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和游离甲醛。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4.7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其安装应牢固、平直,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8 面层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4.9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的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应清晰,颜色应一致,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0 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应严密、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2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7.5.1 软木类地板面层应采用软木地板或软木复合地板的条材或块材,在水泥类基层或垫层地板上铺设。软木地板面层应采用粘贴方式铺设,软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空铺方式铺设。 7.5.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5.3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垫层地板在铺设时,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大于20mm 的空隙,表面应刨平。 7.5.4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 1/3板长且不小于200mm的距离;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出 8mm~12mm的空隙;软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I 主控项目 7.5.5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6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 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7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其安装应牢固、平直,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8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7.5.9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拼图、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查方法:观察,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0 软木类地板面层缝隙应均匀,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洁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7.6.1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宜采用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 压木质地板等,应在填充层上铺设。 7.6.2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可采用空铺法或胶粘法(满粘或点粘)铺设。当面层设置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6.3 与填充层接触的龙骨、垫层地板、面层地板等应采用胶粘法铺设。铺设时填充层的含水率应符合胶粘剂的技术要求。 7.6.4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铺设时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I 主控项目 7.6.5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6.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当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6.7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 节、7.4节的有关规定。 Ⅱ 一 般项目 7.6.8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填充层上铺设一层耐热防潮纸(布)。防潮纸(布)应采用胶粘搭接,搭接尺寸应合理,铺设后表面应平整,无皱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6.9 其余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中各类面层子分部工程的面层铺 设与其相应的基层铺设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全部合格。 8.0.2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工程质量 文件和记录: 1 建筑地面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等; 2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或产品的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3 各层的强度等级、密实度等的试验报告和测定记录; 4 各类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5 各构造层的隐蔽验收及其他有关验收文件。 8.0.3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安全和功能项目: 1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蓄水检验记录,并抽查复验; 2 建筑地面板块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和木、竹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采用的砖、天然石材、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以及胶粘剂、胶结料、涂料等材料证明及环保资料。 8.0.4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变形缝、面层分格缝的位置和宽度以及填缝质量应符合规定; 2 室内建筑地面工程按各子分部工程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3 楼梯、踏步等工程项目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A.0.1 试验前的准备:准备直径为150mm 的砂轮,在暗室内检 查其分离火花的能力。如发生清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可用于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 A.0.2 粗骨料的试验:从不少于50个,每个重50g~250g (准确度达到1g)的试件中选出10个,在暗室内进行不发火性试验。只有每个试件上磨掉不少于20g,且试验过程中未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方可判定为不发火性试验合格。 A.0.3 粉状骨料的试验:粉状骨料除应试验其制造的原料外,还应将骨料用水泥或沥青胶结料制成块状材料后进行试验。原料、胶结块状材料的试验方法同本规范第A.0.2 条。 A.0.4 不发火水泥砂浆、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的试验。试验方法同本规范第 A.0.2条、A.0.3 条。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文已完 素材根据网络整理。 END |